1.负责辖区内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的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 2.组织辖区内验船师业务培训; 3.负责辖区内(不含象山县)国内钢质渔业船舶、象山县境内船长24米以上且主机功率250kW以上的国内钢质捕捞渔业船舶及主机功率183kW以上的国内钢质辅助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 4.负责辖区内乘员12人以上的休闲渔业船舶以及12人以下(不含象山县)的钢质休闲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与发证工作; 5.负责辖区内船舶总吨位250以下的国内钢质渔业船舶建造、船舶总吨位500以下的国内钢质渔业船舶改建、船长24米以下的渔业公务船和玻璃钢渔业船舶建造的设计图样与技术文件的审查工作; 6.承担辖区内已认可的渔业船舶设计单位、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船用产品生产企业、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检验工作统计及汇总上报; 8.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